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在桂江中投放价值1000元的鱼苗用以修复生态。这是我市法院首次把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办案过程中,在依法惩治犯罪同时,引导被告人修复河流生态。
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谢某在禁渔期内,多次驾驶渔船在桂江水域等禁渔区,利用电鱼设备电鱼。同年6月7日晚,谢某在该水域的苍梧县京南镇高稳村茶山组蚊子洲河段电鱼时,被渔政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收缴电鱼工具和渔获物5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电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因此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今年以来,苍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司法助力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以生态修复的理念指导资源类环境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