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市农业办发〔2021〕26号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2021年渔业互保保费补贴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广西钦州分理处,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2021年渔业互保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103号)精神要求,我局制定了《钦州市2021年渔业互保保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钦州市2021年渔业互保保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市2021年度渔业互保保费补贴工作,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补贴资金管理规范、使用高效,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2021年渔业互保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渔业互保补贴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指导,完善渔业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提高渔业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构筑平安渔业,推进我市海洋渔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项目内容
对在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广西区派出机构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渔民和渔船按有关规定给予保费补贴。
三、组织机构
我市渔业互保保费补贴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和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广西钦州分理处组织实施。为了顺利推进工作开展,成立渔业互保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彭定兵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副组长:陈传东 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渔港监督科负责人
何玉玲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广西钦州分理处副主任
成 员:由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渔港监督科、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广西钦州分理处相关人员组成。
四、补贴要求及事宜
(一)补贴时限
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持有合法、有效的渔船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广西海洋竹木排(筏)证书或纳入乡镇统一登记管理的船舶,在补贴时限内到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广西区派出机构投保渔民人身平安险,雇主责任险,渔船全损险、综合险的渔民及渔船。
(三)补贴标准
1.渔民人身平安险:补贴比例为保单保费的20%;
2.雇主责任险:补贴比例为保单保费的20%;
3.渔船全损、综合险:补贴比例为保单保费的15%。
(四)资格审核和补贴方式
1.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广西钦州分理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渔民、渔船参保信息、补贴资格进行审核,根据渔民投保险种的保单保费按补贴比例扣减后,在互保业务系统核算投保人实际应缴保费。
2.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故退保的,按已尽互保责任时长对应的短期系数比例在互保业务系统核算出应收保费,向投保人退还部分保费并扣回相应的补贴金额;已发生理赔案件的除外。
3.保险期间内,投保人申请变更保险金额的,按申请变更时渔业互保协会的费率标准、本方案规定的相应险种补贴比例及变更有效时长对应的短期系数,在互保业务系统核算投保人应缴保费并核定补贴金额。
4.本项目补贴时限内,每位渔民或每艘渔船投保只能享受一次项目资金补贴。
(五)补贴资金安排和使用监管
1.全市项目补贴资金为56万元,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广西钦州分理处对渔民、渔船参保保费补贴总额进行测算,合理安排补贴资金,做到应补尽补。
2.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广西钦州分理处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汇报补贴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补贴资金的支出、结余情况,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无截留、挪用等现象。
3.本项目实施到期后,若项目资金存在结余,则结转下一年度项目继续使用,直至资金使用完成为止;若项目资金存在缺口,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统筹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有关科室、单位之间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补贴工作平稳有序完成。
(二)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激发渔民群众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积极性,提升风险保障能力,推动政策落实到位。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工作要求,严格把关补贴对象资格审核,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公平、公正、透明、合理。
(四)及时反馈总结。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广西钦州分理处在补贴工作实施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要注意收集汇总,并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渔港监督科(邮箱:yjk389838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