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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汛期渔业安全生产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4-07-22 11:01:03 来源: 中国水产信息网论坛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根据中国气象局预测,今年台风等持续性大范围灾害性天气增多,预计登陆我国的台风个数为6-7个,其中7月份,在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有4-5 个热带气旋生成,中下旬可能有2个热带气旋在我国沿海登陆。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持续性大范围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5号,以下简称“明电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视程度,狠抓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要充分认清汛期渔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重形势,严格按照明电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 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主汛期天气气候特点,对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把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二、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防汛工作督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结合渔业“安全生产年”和“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以及伏休检查等工作,继续组织开展汛期渔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要认真部署安排,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确保任务落实,渔政、渔港和船检部门要共同参与、紧密配合,港口、海上检查同步进行。重点针对基层管理组织和生产单位、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和渔船就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船舶适航、船员配备与适任、安全设施配备使用、防台减灾工作部署等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逐项逐条整改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我部将于近日组成督查组,对沿海重点渔区的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防台减灾等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三、强化防汛抗台工作部署和渔业应急值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针对今年汛期气候特点,健全和完善防汛抗台应急机制,科学制订应急预案,全面落实防汛抗台措施,强化薄弱环节,提高防抗能力,加强配合协调,保障作业渔船、养殖设施、渔港等渔业设施及人员安全,确保安全度汛。 

  

    加强应急值守,做好汛期24小时渔业值班和领导带班工作,值班电话应向社会公布,并督促企业和船东船主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发现事故险情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协调、及时处置,发生险情和较大以上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上报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值班室,不得迟报、漏报、缓报或瞒报。主动加强与气象、海事、水利等部门协调配合,密切关注台风发展动向,做好台风预警信息通报,确保灾害信息及时有效传达。渔政船做好备航准备工作,积极配合专业搜救力量,组织做好遇险渔船救助、渔船自救互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渔民生命财产损失。 

  

    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渔民教育工作 

  

    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咨询周等活动经验,继续组织专业人员面向广大渔民群众开展强化安全意识宣传教育、普及海上遇险应急知识,正确维护和使用安全设备等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送安全到渔村渔船。将入户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以集中教育为主,充分发挥基层干部作用,入户、上船进行警示教育,确保宣传“材料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开展海上应急救助演练,指导渔民正确使用救生筏等安全器具,通过典型案例向渔民宣传违规生产的危险性,增强渔民、特别是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观念,提高船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渔发〔2004〕13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程序,做好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报送工作。 

  

    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统计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和海难救助信息,要及时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下的“事故和救助管理系统”中录入,同时,要按月度、年度填写《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报表》,于次月的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此外,部分地区上报的今年1-6月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情况与通过“事故和救助管理系统”导出的事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请各地认真核对,未上报的事故要在7月底之前通过“事故和救助管理系统”完成补报工作,已上报的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漏报或统计错误,报告单位应在核实后,将补报和更正后的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船渔港处徐丛政 

  

    电话:010-59192954 

  

    传真:010-59192929 

  

    邮箱:boffad@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7月14日


    附件:


    农办渔〔2014〕46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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