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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2020-11-12 08:42:33 来源: 农业农村部 作者:

  为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强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试行)》。


  现将《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试行)》及其说明公布。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yuzhengchu@agri.gov.cn。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并在信封上注明《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试行)》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试行)》


  2. 关于《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试行)》的说明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附件1:《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试行)》.docx


  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


  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统一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鉴定及损害评估规范,推动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涉案物品认(鉴)定和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与修复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鉴)定事项包括非法捕捞涉及的捕捞工具、捕捞方法的种类、规格和性质,涉案渔获物的种类、发育程度和保护级别等。


  本办法所称的损害评估事项包括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以及需采取的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


  本办法所称的鉴定评估机构,是指承担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事项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办理非法捕捞案件过程中,对于涉案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渔获物实行认定为主,鉴定为辅的原则。


  对渔政执法机关可以辨识或直接确定的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渔获物品种和价值的,由县级以上渔政执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作为执法办案依据。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


  (一)难以确定涉案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是否属于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方法的;


  (二)难以确定涉案渔获物是否属于保护物种的;


  (三)难以确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


  (四)难以确定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的。


  对于事实清楚、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方式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中规定的鉴定评估事项:


  (一)具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


  (二)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


  (三)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具备水生生物或水域生态环境研究能力和实验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水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或捕捞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名以上(含一名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鉴定评估机构承接鉴定评估业务,应当签订鉴定评估委托协议。鉴定评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可以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司法鉴定收费规定执行。


  第八条 渔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渔业违法案件取证规范要求做好案件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并协助鉴定评估机构做好鉴定、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于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鉴定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 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应当依照下列顺序采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进行鉴定评估活动:


  (一)国际规范或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专家普遍认可、广泛采用的技术方法。


  第十一条 根据鉴定和评估需要,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向渔政执法机关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经渔政执法机关同意可以参与渔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


  根据工作需要,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渔政执法机关应当派二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并出具报告。鉴定评估报告应经鉴定评估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鉴定评估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评估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十三条 对于捕捞工具的鉴定,应当依据《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GB/T 5417)确定其名称,结合农业农村部和各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捕捞工具名录及相关规定,判定其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捕捞工具。


  第十四条 对于电鱼工具的认定,应当明确其结构或组成、工作原理及最大输出电压。


  第十五条 对于渔获物(活体或死亡个体)的物种鉴定,应当确定其科学名称、保护级别、发育程度、物种来源。


  第十六条 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包括直接损害评估和间接损害评估。


  第十七条 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评估主要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价值评估。渔获物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未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其价值按照《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计算;属于经济物种的,按照该渔获物同期市场价格的两倍确认其价值。


  水生野生动物有实际交易价格,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办法评估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


  对于电鱼、毒鱼、炸鱼等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行为,应当综合当地渔业资源状况和非法捕捞情节,评估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价值,按照实际查获渔获物价值的三到五倍计算。


  第十八条 对于未查获渔获物的非法捕捞案件,渔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鉴定评估机构根据违法活动使用的捕捞工具或捕捞方法、捕捞水域环境条件和水生生物分布情况、捕捞范围、捕捞季节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评估受损害渔业资源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九条 水生生物资源间接损害评估,包括对水生生物生长和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破坏等方面的损害评估。对水生生物生长和繁殖终止等方面的损害评估应当结合非法捕捞时段、时长、区域、当地渔业资源状况等因素确定,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三倍计算。对水生生物栖息地破坏的损害评估,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二倍计算。


  对于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在禁止使用拖网作业的水域、期间内拖网捕鱼等严重非法捕捞行为,间接损害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


  第二十条 执法机关要根据鉴定评估报告,督促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当事人采取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措施。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资金安排不低于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


  第二十一条 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包括增殖放流和栖息地修复等。增殖放流的种类和数量,应当根据捕捞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环境条件、涉案渔获物组成、苗种供应可行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放流应当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水生生物栖息地修复措施包括设置人工鱼巢和人工鱼礁等。


  对于缺乏经济能力的非法捕捞当事人,可通过义务巡护渔业水域方式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


  第二十二条 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原则上由非法捕捞人员或具备相应修复能力的第三方实施。渔业资源修复的执行情况,渔政执法机关应当会同有监督权的机关进行监督。修复情况可以作为相关案件行政处罚和司法诉讼认定违法犯罪责任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非法捕捞当事人认为渔政执法机关认定的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等不准确的,可以自行申请鉴定或评估。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致使鉴定评估严重失实或鉴定评估结论错误,或者违法披露案件信息的,渔政执法机关应当终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相关鉴定评估活动,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以上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更为严格的水生生物资源及生境损害评估及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渔政执法机关包括单独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承担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办理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件需进行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或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附件2:关于《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试行)》的说明.docx


  关于《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捕捞活动。在执法实践中,遇到了非法捕捞鉴定与损害评估方法以及生态修复措施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限制了行刑有效衔接和法律的震慑力。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十年禁捕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办《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鉴定及损害评估机制。此项工作已列入长江禁捕退捕工作60天倒计时攻坚任务表,需在年底前印发。为此,我局会同长江办研究制定了《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前期,我们委托西南大学在参考重庆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9月底,我局将草案稿发送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地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22日,我们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征求对修改完善后的《办法》的意见。10月30日,我局和长江办相关处对《办法》稿及修改意见进行了集中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形成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从鉴定评估适用范围、鉴定评估机构资质条件、工作程序与方法、生态修复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办法》分为5个部分、28条。其中,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二部分为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工作要求,包括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第三部分为鉴定评估工作方法,包括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第四部分为修复措施及实施要求,包括第二十条至二十五条。第五部分为附则,包括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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