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出我市今年首张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船舶垂钓的罚单,对涉案两名当事人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案中的两名当事人何某、肖某在4月26日中午时分,使用钢质“三无船舶”在长洲大坝里水坝底下游700米左右进行垂钓。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先行出动执法无人机飞抵现场,进行取证,随后联合梧州市公安局迅速出动赶赴现场处置,现场控制两名当事人并依法将其带回渔政趸船调查。经调查,两名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船舶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有关禁渔期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2020年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首次将使用船、艇等载具的垂钓行为列入禁渔范围,《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0年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明确“除沿岸休闲渔业、沿岸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域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天然渔业捕捞作业”。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的出台明确了禁渔期内娱乐性垂钓的法规定义,划定了违法红线,表明了各级政府对着力保护渔业生态资源的决心。“劝君不吃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禁渔期正是各种鱼类繁殖期,在每年的4月-6月实施禁渔期制度的目的正是给江河中的鱼类有更好繁衍生息的机会。在此,我市农业执法部门呼吁广大垂钓爱好者,切实遵守禁渔期有关规定,切莫超越法律的红线违规垂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