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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0-03-21 10:53:40 来源: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作者:厅渔业处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局)《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我区《关于加快推进广西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扩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规模,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决定组织开展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区各县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从点向面扩展,实现各县范围内的水产养殖全面达到健康养殖、渔业监管与指导服务全面达到科学规范要求,形成健康养殖的长效机制,通过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区渔业健康发展。全区每年支持建设一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2—5个、二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4—5个、三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10—15个,力争申报创建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2个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一)改善基础条件。加快池塘、网箱、工程化循环水(跑道式)养殖设施、圆形池循环水养殖设施、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设施、集装箱、稻渔田间工程、深水抗风浪网箱、海水贝类养殖浮(排)筏、养殖尾水治理设施、信息管护平台、投饵与增氧机械、饲料与药物储存室等养殖设施装备建造及升级改造,改善养殖基础条件,满足健康养殖要求。


  (二)健全服务体系。健全技术培训与推广、病害防治、环境监测、质量检测、产品可追溯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壮大养殖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渔场,指导支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产品品牌化经营,提高组织化和产业化水平。


  (三)落实管理制度。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规模水产养殖场绿色发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19〕68号)关于落实“建立‘五个一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生产和监管‘两大工作措施’,推行‘十个一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苗种产地检疫和质量安全监管等渔业行政部门管理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生产、用药、销售“三项纪录”、投入品出入库登记、养殖生产操作规程等生产主体管理制度。


  三、建设标准


  (一)一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 号)中的标准进行建设。


  (二)二级、三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


  1.共性标准。


  (1)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写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制定颁布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


  (2)具有较大产业规模。县(市、区)每年养殖面积10000亩以上,养殖产量3000吨以上。


  (3)养殖生产条件优良。建立全县(市、区)养殖面积5%以上的核心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生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70%以上养殖区域通过无公害水产品认证;80%以上工厂化养殖、设施养殖实现循环水养殖;50%以上的生产单位使用增氧、投饵等养殖机械。


  (4)管理制度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率达80%以上(按养殖面积计算),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率达100%,建立健全苗种产地检疫和质量安全监管等制度。


  (5)行政管理能力较高。建立养殖场数据库;渔用饲料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率均为100%;建立健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乡村兽医备案制度,检疫阳性样品生产场的阳性苗种依法处理率100% 。


  (6)质量安全监管到位。对养殖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以及5%以上零散养殖户进行水产品药残抽检,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药残检测超标产品依法处理率100%,没有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7)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县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社会化服务机构健全,积极开展健康养殖技术培训、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及病害防治服务,没有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流行和蔓延。


  (8)健康养殖措施落实到位。养殖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制订有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全面建立养殖生产、药物使用和产品销售三项记录,以及投入品出入库台账;有专用的药物(含清塘、消毒、水质底质改良用品)、饲料储存室;不使用“三无”投入品;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水生动物防疫和质量安全监督技术人员。


  (9)产业化、组织化程度高。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至少有3家以上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企业、企业+农户、渔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等的养殖面积占全县(市、区)养殖总面积的比例达50%以上;销售水产品实现品牌化经营。


  2.个性标准。


  二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集中连片养殖池塘70%、分散养殖池塘45%以上达到养殖规范标准要求。


  三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集中连片养殖池塘50%、分散养殖池塘30%以上达到养殖规范标准要求。


  四、建设办法


  (一)落实政策。我厅每年将通过安排部门预算和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支持各县(市、区)建设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海洋局)也要参照我厅的做法,协调落实相应的政策,整合各方面资金项目,加大支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建设的力度,提升建设水平。


  (二)开展建设。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各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积极组织开展建设工作,完成各方面建设任务,争取尽快达到示范县建设要求。


  (三)指导检查。我厅将分别成立技术专家组和项目检查组,加强对各县(市、区)建设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的指导检查。各市农业农村局(海洋局)也要参照我厅的做法,共同做好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建设的指导检查工作。


  (四)总结提升。各县(市、区)在完成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各方面建设工作之后,要及时对建设情况进行总结。一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按照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的内容和标准完成建设之后,要申报创建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力争尽快通过验收并获得相应资格。二级、三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按照相应的内容和标准完成建设之后,要按照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内容和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并逐步申报创建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建设,要将示范县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作为重点工作推进,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指导和组织开展建设工作。


  (二)坚持高质量建设。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建设工作是加快推进各地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提升渔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按照相应的内容和标准开展建设和指导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不断总结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不断巩固建设工作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提升建设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建立形成长效机制,推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建设工作持之以恒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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