漓江流域进入枯水期,非法捕捞人员心存侥幸,利用凌晨群众少,天色灰暗时机进行法法捕捞活动。为严厉打击不法活动,桂林市渔政执法支队加大人员执法频度,根据不法分子作案的特点,加强漓江流域巡查,近期再次破获一起非法电鱼顽案。
2019年11月10日03时30分许,桂林市渔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泗州湾水域处发现有人涉嫌电鱼活动,要求当事人就近靠岸接受检查,当事人不听劝告,并用竹杆捅伤了我执法人员,急速逃跑,于04点时分在南洲大桥水域抓获。经查现场有电鱼设备1套(电鱼机1台、电瓶2块、电鱼杆2根、撒网1个、排筏1张)、装鱼尼龙袋1个、蓝色塑料筐1个、渔获物21.6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二)项:“使用电鱼机禁用渔具”;第(三)项:“在禁渔区捕捞”的规定。渔政没收了其非法捕捞工具和鱼获物,并对其处罚人民币7000元。
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流会导致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的繁衍和补充,同时破坏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影响水生态系统功能,危害水体生态安全,并造成水环境污染,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电捕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竭泽而渔,怀着侥幸心理非法捕捞水产品,这行为不仅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且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依法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对于违法犯罪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让大家都做法律法规的遵守者、生态环境的守护者,共同保护各种环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