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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9-10-14 17:40:13 来源: 玉林新闻网 玉林市新农办 作者:李媚

    今天(10月12日)上午,玉林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各界通报。笔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五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14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原则、层级管理、部门职责、责任考评、联动机制、宣传教育、社会诚信档案、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二章《水生态保护》共8条,主要规定了与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划编制、排污口设置和管理、重点排污监测、交接断面监测、生态公益林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河道清理和餐饮活动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共14条,主要规定了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等方面的水污染防治内容。包括水污染物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水产养殖管理、禽畜养殖污染防治、禽畜养殖规范、禽畜禁养区、禽畜限养区、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渣整治和磷洗涤用品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9条,规定了违反《条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本《条例》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设置禁养区和限养区


    《条例》对南流江流域水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为兼顾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设置了禁养区和限养区。南流江干河流岸边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范围、南流江重点支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延一百米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为禁养区。在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关闭或者搬迁。


    南流江干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至一千米范围以及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为限养区。畜禽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迁入畜禽养殖专业户。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实施生态化、标准化技术改造,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禁养区和限养区内做这些事将重罚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一)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关闭或者不搬迁,继续养殖畜禽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二)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关闭或者不搬迁,继续养殖畜禽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


    同时,在畜禽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畜禽养殖专业户迁入限养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


    《条例》中的这些规定也要注意


    《条例》还规定,在南流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南流江源头及干流沿岸二百米范围内可视一面坡、水库倒水第一面坡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经催告仍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经营餐饮项目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南流江沿岸餐饮经营者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流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南流江流域干流、支流、湖泊、水库和渠道等水体从事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其他养殖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未依法对染疫畜禽尸体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率先引入“磷洗涤用品管理条款”


    《条例》在全区地方性法规中率先引入“磷洗涤用品管理条款”,目的在于,一使群众知晓总磷含量超标也是南流江流域的污染源之一,希望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选择使用无磷洗涤用品,二是玉林市准备出台相关类似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地方性法规,希望大家积极行动,选择无磷消费。


    《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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