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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管理办法》解读

2018-02-25 12:27:40 来源: 海洋和渔业厅 作者: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广西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于2015年12月10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通过,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12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同时《条例》明确,工业、商业、渔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同时规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广西是全国唯一既沿海又沿边的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海岸线长1 628千米,浅海滩涂面积约为7500平方千米,其中20米水深以内的浅海面积6488平方千米,滩涂面积1005平方千米。规划宜港岸线267公里,其中深水岸线约200千米,具有发展沿海工业大港的先天优势。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海域资源,直接关系到我区“一带一路”建设和“双核驱动”战略实施,关系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往纵深方向发展。《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广西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精神,为广西海洋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完善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

    

    二、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有关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精神作为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制定的主要目标

    

    《办法》制定的主要目标是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提升广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办法》设立专门条款,规定出让方案编制的主体及职责、出让方案包括的内容、审批程序及报批材料及出让组织实施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明确和细化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我区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做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属于自治区管辖海域且属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适用情形:工业、商业、渔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但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除外。


    (三)出让海域用途及期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海域,其用途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规划、港口规划等相关规划,出让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出让方案编制: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海域应当进行海籍测量、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果编制出让方案。涉及填海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出让方案内容: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海域的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让方式、海域使用条件、出让价款等相关内容。填海项目出让方案还应明确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标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海洋减灾防灾措施等内容。


    (六)标价或底价:出让前,出让工作实施人应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海域评估技术规范对出让的宗海价值进行评估。宗海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应以宗海评估结果为基础,并不得低于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和补偿费、海域测量费、海域使用论证费、海洋环境评价费、海域评估费和招拍挂工作经费等前期工作费用,以及海域出让后的使用状况监视监测费的总和。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应严格保密。


    (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的材料有:出让工作实施人请示;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呈报表;海籍调查表;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列入沿海岸线使用前置审核范围的项目,需提供自治区级北部湾办公室意见;暂不列入岸线使用前置审核范围的项目,需提供市级北部湾办公室意见;出让工作实施人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红树林海域使用、港口码头建设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发的项目,需提供其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出让海域界址图、位置图等相关图件材料;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报告;属建设项目的,需提供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海域出让后的使用状况监视、监测方案;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复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名单;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准意见的函、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名单;出让海域的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四至坐标、用海面积及出让期限等要素的公示、异议复核和听证结果书面材料;存在利益相关者的,需提供协调方案及落实情况书面材料;出让工作实施人对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八)确认中标或确认成交: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工作实施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工作实施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有效期限以及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人或竞得人可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工作实施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工作实施人改变中标或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海、竞得宗海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九)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工作实施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中标人、竞得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

    

    中标人、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出让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让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工作实施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予以退还。


    (十)溢价款分成和管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在扣除按标准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和出让文件确定的相关费用后的溢价部分,30%缴入中央国库,70%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按2:8的比例分级缴入地方国库。

    

    溢价款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法》出台对广西海域使用管理的意义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是未来的趋势,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以及其他沿海省市都在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工作,该项工作广西走在了前列,但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的制度仍需要加强建设,《办法》的出台能很好地指导沿海市县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工作,对进一步完善我区该项制度,促进海域资源优化配置,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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