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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产畜牧兽医法制建设保障广西养殖产业健康发展

2014-12-30 13:55:29 来源: 广西日报 作者:秋水

    10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法制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广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为主线,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为重点,以铸造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强化了法治意识,规范了行政行为,提高了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2009-2013年连续5年在全区依法行政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形成良好的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2007年4月,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成立政策法规与市场信息处,此后还先后成立了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局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相关处室领导主动配合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基本形成以机构为基础、以制度为保障、以活动为抓手的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广西水产畜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广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通过“三下乡”和“万名兽医走村屯”等活动,在养殖户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农村经济组织、行业协会负责人的法律培训,并将材料汇编成册,下发给养殖户学习。


    国家和地方水产畜牧兽医的重大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均在广西日报等权威媒体上进行宣传和解读,为新法规的贯彻实施打好基础,营造氛围。


    三、配合人大、政府开展地方立法,依法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广西水产畜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近年来,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府开展涉及水产畜牧业的地方立法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广西动物防疫条例》(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的起草、送审工作。2013年,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广西渔业安全生产立法调研,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2014年,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订前的立法调研工作。


    目前,全区共有涉及水产畜牧业的地方性法规4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5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11件,涉及动物防疫、渔业生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水产苗种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种畜禽管理等。


    2010年以来,先后制定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许可审批评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广西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违规行为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扣减实施办法(暂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等行业规范性文件。目前,广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有规范性文件37件。


    近年,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先后3次开展了涉及水产畜牧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涉及广西水产畜牧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阅各种文件资料15000多份,向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了保留、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公布本部门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7件,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通过清理,确保了涉及水产畜牧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上级文件的统一。


    四、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承担着行业事业发展、行业监督执法双重任务的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多年来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事项决策始终做到科学、民主、依法进行。大事项决策前,采取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走访人民群众等多种形式,公开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对一些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专业性较强,征求专家的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项决策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前,都经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每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重大事项,法规处负责人都参加会议,切实做到了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虽经审查但不合法的不作出决策。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还聘请2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凡涉及面广或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都能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多年来,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审批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扎实开展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各项审批事项的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授权率达100%,群众评议满意率达99.9%以上,审批质量和效率都保持在较高水平。


    2012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扎实开展扩权强县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把法律法规规定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审批的事项决定由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办理,把法律法规规定由自治区局办理的审批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办理,方便了人民群众,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目前,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共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5项,其中直接(部分)下放11项,委托(全部)下放4项。


    2013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扎实推进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在清理审批事项中,坚持依法精简、能放则放的原则,该取消的审批事项坚决取消,该下放的审批事项坚决下放。经过清理,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含直属单位)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7项,接收农业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8项。


    在优化办事流程过程中,对保留的事项,从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审批条件、审批对象和范围、审批数量、办结时限、程序(包括用审批流程图标明)、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梳理,3次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办事流程达到“实施权限明显合法、审批条件明显规范、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时间明显缩短、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审批办结时限提速64.35%。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行业行政执法力度,渔政执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等重点执法领域的行政执法均取得明显成效。


    2007年、2012年,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两次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梳理。通过梳理,确认全区水产畜牧兽医系统行政处罚185项、行政审批55项(含农业部下放项目)、行政强制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7项,并在广西水产畜牧兽医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告,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长期以来,广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执法程序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案卷完整、管理规范。

 

    七、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维护水产畜牧业发展良好秩序。


    10年来,广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渔业违法行为,共查处渔业违法案件约7000起。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近年广西渔政船多次赴南沙巡航守礁和赴西沙巡航执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渔业生产秩序。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多年来广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扎实开展以“瘦肉精”、兽用抗菌药、生鲜乳违禁物质、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对养殖环节、收购贩运环节、屠宰环节生猪尿样检测“瘦肉精”活动,没有发现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对全区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进行清查;对全区兽药经营企业进行了清理,按兽药GSP要求重新核发了《兽药经营许可证》;对全区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以及所有规模养殖场全覆盖进行监督检查,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违禁物质和非法添加行为;开展以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为重点的水产品养殖用药专项治理,清查收缴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的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加大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多年来,全区水产畜牧产品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多年来,广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全面落实以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以检促免、以免保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区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均达到了100%;口蹄疫、猪瘟、禽流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免疫抗体合格率均达到了70%以上,符合农业部要求,全区没有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没有传入境外重大动物疫情。


    八、扎实开展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打好基础。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发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4个市、107个县(市、区)、1134个乡(镇)均出台了改革实施方案和机构编制“三定”方案。


    目前,自治区、市、县三级均设立了水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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