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黄河流域以南相关流域、重点水域和边境水域渔政管理工作,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障水域生态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我部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相关水域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任务
专项行动范围包括黄河以南相关流域、重要水域和边境水域。长江流域按照《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重点查处电炸毒鱼,使用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深水网等违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珠江流域重点查处电炸毒鱼,使用迷魂阵、地笼网、抬网等违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其他水域按照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
相关省(区、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机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使用非法作业方式的捕捞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对涉渔“三无”船舶予以取缔;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捕捞案件,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方式
专项行动由我部统一领导,由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江办”)组织实施。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专项行动,加强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水域的突击检查、驻守检查等,全面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期间,长江办调配渔政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检查,成立督查组对各地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26日-11月30日)
各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区域内工作,开展摸底检查行动,公布举报电话,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渔民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集中整治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一是开展专项检查。各级渔业部门组织渔业执法和管理力量,针对摸底情况,组织巡航执法,深入检查重点水域,开展违规渔具清理检查。
二是组织区域督查。长江办派出督查组,督查相关省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组要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督查情况要形成督查报告。
三是开展重点督导。我部还将视情派出督导组对重点区域的整治和督查情况进行督导,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6日-12月26日)
各地要根据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复查,查找问题源头,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治违规渔具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统一部署,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说明使用违规渔具的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及配合,创造保护渔业资源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大力宣传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开展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齐抓共管,增强执法效果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加大渔政执法检查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共同提高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查处率和震慑力。要核查近期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尤其是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到位情况,进一步落实“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管理要求。
(四)系统汇总经验,完善长效机制
各督查组督查报告要于2014年12月20日前报送长江办。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行动结束后系统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强网具管理的意见建议,并于12月3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送长江办。
各地要在总结和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加强辖区内内陆水域渔具研究,根据不同水域资源特点和作业情况实施分类管理。我部将加快制定流域性内陆捕捞渔具管理规范,划分允许、过渡和禁止的作业类型、标准及条件,建立健全网具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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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4日